鄭裕彤書院文化社團及體育隊建設管理暫行規定

前 言

             為有效踐行澳門大學對書院在“文化參與”,“健康生活”,“人際關係和團隊合作”,“領導與服務”和“全球公民”五個方面能力之要求,並積極推廣鄭裕彤書院(以下稱“書院”)“大志”,“大愛”和“大雅”之精神,豐富書院院生之生活,使院生廣泛之興趣得以發展,書院鼓勵各類符合大學和書院教育理念與教育精神之社團和體育隊之建立。 但因書院資源有限,為有效使用書院有限之資源,兼顧大多數院生之要求,並使書院社團和體育隊能夠良好運作,書院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文化社團及體育隊之成立

第一條成立之形式

書院文化社團及體育隊之成立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

1.書院組織成立

書院根據其發展需要可直接成立相關文化社團及體育隊。

 

2.根據書院院生意願成立

根據書院院生意願成立是指:在遵循院生數量優先原則(即按照院生要求成立該社團或體育隊人數之數量多為優先),和發展書院特色之原則(即該社團或者體育隊之成立有利於發展或突出書院特色)前提下,由書院批准成立。原則上,一個社團或者體育隊之成立需要至少有書院院生人數百分之十的聯合署名要求。

 

第二條成立之程序

1.由書院組織成立之書院文化社團及體育隊,一般經書院院務會議通過成立。在特殊情況下,院務會議不能及時召開,則可由院長批准直接成立;並在之後院務會議上備案。

2.根據院生意願成立之書院文化社團及體育隊,由書院核實聯署要求成立該社團或體育隊之人數達到最低人數要求後,則由聯署人代表向院務會議提交申請報告,由院務會議討 論決定是否通過成立該社團或者體育隊。報告主要內容至少包括:文化社團或體育隊正式名稱,成員資質,成員定額數量,組織架構,日常管理或運作方式,考核/評價機制等。在院務會議召開時,聯署代表可應邀列席該會議,回答會議有關該事項之問題。院生會代表在會前應充分徵集和聽取院生對該社團或者體育隊成立之意見並在會上進行充分表達。

3.文化社團及體育隊在書院批准成立後須及時以海報或者其它書面形式在書院內張貼通告全體院生。

 

第二章 文化社團及體育隊之管理

第一條管理者

1.書院直接管理;或

2. 書院院生會直接管理。

由書院行政會議決定具體管理者。

 

第二條管理方式

1.團隊組織架構

文化社團及體育隊組織架構及其領導人員由其自身選舉產生,並報院生會和書院備案。

2. 額定人數限制

文化社團及體育隊定额人數在院務會議批准其成立時確定,未經院務會議同意,不得更改。

3. 日常管理

a)   日常管理由其領導團隊負責,並由院生會相關小組或者書院負責監督。

b)  每個學期開始兩周內,需向書院提交本學期活動計畫書(含財務預算);學期結束前兩周,需向書院提交本學期活動總結報告。

c)    文化社團特別是體育隊須做好其成員活動/訓練出勤考核工作;並建立淘汰機制。

d)  體育隊召新需要有統一選拔標準,選拔評選團隊需要有書院導師和/或者外請專業人士參與;力求透明公正。

e)   書院根據自身財政狀況對文化社團及體育隊盡可能提供日常管理之財政支援。

4.重要活動/比賽

文化社團舉辦重要活動,體育隊參加重大比賽,特別是代表書院參加相關活動或者比賽。可向書院提交申請報告,申請特別財政支持。

5.服裝

    文化社團及體育隊服裝儘量以現有的院服為其團服或者隊服。需要特別訂制的,須經書院批准;服裝設計及書院LOGO使用確定須經書院同意。

 

第三章 文化社團及體育隊之解散

     文化社團及體育隊如不能有效運作或者其它原因(如社團自己提議解散等),經書院院務會議決定,可以解散。

 

第四章 修改

     本規定之修改須經過院務會議成員提議,經院務會議三分之二人員同意方可進行。

 

第五章 生效

經書院院務會議通過及公佈後正式實施。書院保有最終解釋權。

 

 

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