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大學鄭裕彤書院院生行為準則

本準則為促進不同背景的澳門大學鄭裕彤書院院生在生活中互相學習、成長,並學會彼此尊重與包容。本準則由院生事務委員會徵集院生意見,並於2015年1月21日通過。於2015年1月30日在院務會議中通過,制定書院院生行為準則。

第一條 適用限制

本行為準則適用於本書院所有的院生成員。非本書院院生不受本準則規範。本準則與大學中各類守則及澳門法律皆不衝突。

第二條 公開性原則

書院有義務向院生公佈本行為準則,院生有責任了解並遵守對於他們行為相關的政策和規則。

第三條 懲罰豁免原則

在不違反本地法律下,大學及書院規範中沒有規定或未有公佈應予處罰的情況下,得豁免處罰。

第四條 處罰從輕原則

書院本著教育學生做事守法向善、犯罪知錯能改的理念,在作出處罰決定時應考慮學生各方面的因素從而以處罰標準中較低的額度作出合理懲罰,各因素不限於:
A. 家庭因素
B. 過失
C. 初犯
D. 其他可宥恕的原因及情節

第五條 院生的權利

所有書院成員均享有以下各項權利:

1. 在安全環境裡生活學習之權利

2. 彼此平等對待和相互尊重之權利

3. 個人合理訴求得到及時回應之權利

第六條 書院鼓勵提倡之行為

1. 積極組織和參加提升書院文化氛圍之行為

2. 促進發展書院內外積極交流與和諧人際關係之行為

3. 積極維護與美化書院環境之行為

4. 有利於個人興趣發展和健康成長之行為

5. 對外宣揚書院精神與文化之行為

第七條 書院聲譽權

院生應積極維護書院的聲譽,不得有損害書院聲譽之行為,但對事實之指出旨在實現正當利益或透過證明該事實、判斷屬實者除外。

第八條 書院名稱的使用

未經書院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書院的名稱。這包括如貼紙、海報、服裝及其他形式包含書院名稱或可識別出書院的物品。

第九條 書院及個人的財物

1. 院生應愛護書院的財物,保持房間及公共地方的乾淨整潔。書院公共物品使用後應即時歸位。

2. 院生不得更改或損壞書院範圍內的結構:不得在牆上、天花板或地板上打孔,或在房間內興建永久性結構。禁止對牆、窗、木板、地板、天花板、家具或電器造成損壞及破壞

3. 嚴禁本院院生不當使用書院資源。

4. 卡匙:篡改或毁壞書院建築物的鎖,未經書院許可擁有或使用書院卡匙,或更改、借出書院的卡匙,都屬違反書院準則的行為。丟失或忘記帶房卡、請保安幫忙開門,均需要繳交費用。補卡費第一次為澳門幣20元,第二次及期後之費用為澳門幣50元,開門費為澳門幣10元。補卡費及開門費在任何情況下均不退還。

5. 盜竊或損壞他人或書院的財物,相關院生將受到書院院長或其委託的代表紀律處分。

第十條 訪客

1.院生須遵守書院頒佈的《院生訪客政策和出入政策》。政策詳見附錄。

2在書院內的採訪,須提前得到書院的許可或批准。

第十一條 滋擾

1. 院生應積極維持書院正常的生活學習秩序,不得對書院其他院生正常生活與學習造成滋擾。

2. 未經書院同意,不得進入異性院生寢室。

3. 未經書院同意,院生不得於晚上十一時至早上八時之間,進入異性院生樓層。

4. 書院院生不應該滋擾到書院的其他院生,尤其是晚上十一點到早上八點之間,無論是擴音器、樂器、或其他形式的噪音,都應考慮到其他人可能正在工作或休息。

第十二條 騷擾和歧視

不容忍任何形式的騷擾或欺凌。絕不接受因種族、宗教或民族差異對他人的歧視。騷擾或歧視的行為會被嚴肅對待,任何時候都應尊重書院社區成員。

第十三條 消防和安全規則

1. 防火演習會定期舉行。走廊和樓梯間必須保持暢通,禁止擺放自行車、箱子、鞋子、地毯、傢俱等物品。 但書院另行規定除外。

2. 嚴禁覆蓋、懸掛、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灑水器、煙霧探測器、或任何其他的消防設備。

3. 煮食和電器的使用:院生不可在自己的房間煮食。茶水間提供有限的煮食設施。個人的小型廚具家電,如電飯煲、多士爐,必須符合澳門的電器標準並應在茶水間內使用。院生必須十分謹慎使用任何個人護理設備,如吹風機。禁止使用過大瓦數的電器產品。

4. 書院範圍內嚴禁吸煙。

5. 書院內禁止使用明火。

6. 院生不得攜帶任何種類的寵物或活的禽畜進入書院範圍。院生在書院內嚴禁飼養寵物。

第十四條 酒精和藥物

1. 未經書院院長許可,禁止在書院內飲用及存放酒精飲料。書院內禁止酗酒,亦不得使用書院活動經費購買酒品 (由於書院活動和以學習為目的之飲酒,須要得到書院批准) (依澳門法律規定未滿18歲人士不得喝酒。)

2. 院生嚴禁擁有、使用、購買、分發違禁藥物。

第十五條 電腦及資訊科技設施

1. 書院的資訊科技設施的使用者必須遵守澳門大學資訊和通訊科技部指定的規則。相關指引的解釋請點擊以下鏈接:http://www.umac.mo/icto/intranet/about_reg_e.html。

2. 書院禁止使用P2P技術,包含BitTorrent (BT)和其他相關技術。

第十六條 缺席的通知

為了保障書院院生的人身安全,院生如在學期內離開澳門及在外留宿,必須通知小老師。

第十七條 房間分配及更換房間

1. 新生由書院辦公室分配房間和室友。

2. 如有更換房間的要求請遵照換房細則辦理,院生在沒有經院方或書院辦公室同意下更換房間,將可能受到處分。

第十八條 一般紀律處分程序

1. 院生如違反上述行為準則,將受到紀律處分。

2. 本書院紀律委員會具有對作出違規行為的院生作出處分的權利。

3. 本書院紀律委員會成員由書院副院長兼輔導主任、一名導師、一名書院小老師以及兩名院生會執行委員共五名組成。

4. 本書院紀律委員會將視乎違規行為的輕重作出處分。處分決定包括批評、警告、記過和停止書院居住權(暫時或永久)等。 (見相關規定)

5. 對於書院發出的處分,兩次批評等同於一次警告,三次警告等同於一次記過。

第十九條 特別紀律處分程序

書院對作出以下行為之院生作出即時記過或更嚴厲處分,該類行為不限於:

a. 留宿非本書院人士

b. 留宿異性

c. 借用他人學生證及房卡或轉借相關證件予他人使用,從而使用書院資源

d. 嚴重危害書院安全

第二十條 修改辦法

本行為準則由院生事務會議制訂及修改。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開展修改程序:

a. 院生事務會議主席要求。

b. 院生事務會議過半數要求。

2. 上款任一條件達成即開展修改程序,由院生事務會議聽取院生意見後,作出討論、修訂文本及作出表決,惟需院生事務會議成員三分之二贊成票方能通過。

3. 如第一次表決未能通過,仍可於下次會議就相同內容再進行一次表決,該表決為最終決定。

4. 上述程序必須於兩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實施

經書院院務會議通過及公佈後正式實施。書院保有最終解釋權。